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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军改革:明晰权责,构建指挥与管理分离体系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11-15 浏览次数:

和平时期,军队往往重视建设管理而忽视对作战指挥的研究,但美军从近几场局部战争中深刻体会到,实行作战指挥与建设管理分离,更便于快速反应和平战转换,最大限度地掌握作战主动权;俄军通过总结历次军事改革经验教训,也提出构建作战指挥与建设管理分离体系的问题。

从世界军事变革潮流不难看出,实行作战指挥与建设管理分离体系,已成为现代战争和军队建设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发挥作战指挥职能,是一种符合军队建设特点和规律的体系模式。

理顺关系,科学调整军种领导指挥体制

美俄等大国军队改革实践表明,军种指挥权问题是美俄军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也是长期以来始终困扰世界各国军队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建设的一个顽疾。

美国1958年国防部改组之后,军种恶性竞争依然存在。从越南战争到1980年营救人质行动,再到1983年海军陆战队贝鲁特机场遭袭事件,几次重大军事行动都暴露出同一个问题,军种各自为战,指挥不畅。

从血的教训中,美军逐步认识到,军种单独进行陆战、海战或空战的时代已经过去,作战部队必须合编为诸军种联合部队,受联合部队司令部司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从1986年开始,美军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条令,对军种领导与指挥的职能、权限和关系进行调整理顺。俄军自2008年启动新面貌军事改革后,三大军种司令部基本退出作战指挥链,专司行政管理职能。

从外军改革实践看,军种是否有作战指挥权,根本原则是看能不能保证提升联合作战指挥能力。由于军种部队担负的职能使命任务不同,武器装备的规模结构也不尽一致,其组织筹划和行动指挥的能力素质要求也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军种指挥权问题上,要从其在联合作战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和对作战行动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系统论证,防止理顺了作战指挥关系,却降低了实际指挥能力。美俄等国在重新配置作战指挥权过程中,都强调责任与权利的有机统一,避免出现“协助指挥、谁都指挥”“共同担责、谁都无责”的问题,保证联合作战指挥的权威、顺畅、高效。

合理划分,明确各个战略方向联合指挥机构

美俄等国从国家安全、军事战略、战略利益和作战规模出发,适应各个战略方向联合作战的需求,均建立了比较完善又各具特点的战略方向联合指挥机构。战略方向联合指挥机构的组建主要有“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等方式,美俄等国大多采取“常设机构”这一组建方式。

战略方向的划分要符合威胁性质和未来军事任务的需要。美俄在确定各战略方向时,均根据本国现实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着眼各个不同战略方向的联合作战,依据军事战略、周边环境、地理位置以及战略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美军把地区性联合司令部作为实施联合作战指挥的主要依托。在二战后初期,美国重点关注三区(远东、欧洲和加勒比地区)两洋(太平洋和大西洋),相应地成立了5个地区性司令部。冷战结束后,美国军事战略重点转向构建全球性军事体系,控制所有重要战略利益区,以巩固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地位。美军地区性联合司令部体制改革,都没有另起炉灶,而是采取了对已有的机构体系进行联合化改造的做法。实践证明,地区性司令部建制本身具有追求跨军种作战的天然取向和打破军种壁垒的内在动力。

美军还把职能性联合司令部作为整合非地区性作战力量的有效手段。美军的军种体系比较发达,三军的职能性作战能力比较均衡,在联合思想的指导下,美军有条件在基本的职能领域实现联合化。1976年,美国成立了联合运输司令部,统合空军空运司令部、陆军军事交通管理司令部和海军军事海运司令部,以适应美军海外作战的需要。1987年,美军从应对低强度冲突的需要出发,统一三军特种作战力量的指挥权,成立了联合特种作战司令部。

完善制度,确保联合司令部司令有效行使权力

从美俄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进行组织改造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确保组织的有效运行同样非常重要。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如何保障联合司令部司令有效行使权力。

美军联合司令部司令的权力,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与军种作战体制下的军种部队司令集作战指挥权与行政领导权于一身相比,联合司令部司令所掌握的权力是有限度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军采取了如下两种办法:

立法规定联合司令部司令拥有选择权、免职权和纪律权。所谓选择权,就是必须征得作战司令部司令同意之后,才能任命某一军种的军官担任作战司令部下属指挥官和参谋军官。所谓免职权,就是规定联合司令部司令可以免除在本司令部任职的任何军官的职务,并建议对其重新任命。所谓纪律权,就是联合司令部司令有权召集军事法庭,对违抗作战命令的军官进行处分。

在干部制度设计上,给予联合司令部司令以评价权。美军实行在军种范围内交流调配干部的制度,军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职时间有限制,不会出现在一个单位长期生长的情况。在这种制度下,军官在不同岗位的任职鉴定对于其晋升非常关键。美军规定,联合司令部司令有权对在其辖下任职的军种指挥官的任职表现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提交相关军种部长和参联会主席。军种军官遴选委员会在考虑军官晋升时,联合司令部司令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当分量。这种制度设计解决了用人与管人分离而产生的问题,使联合司令部司令多了一个节制下属军种军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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