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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1-11 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的通知

闽政办[2013]8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优抚安置若干措施。

一、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拿出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于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三、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受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

五、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一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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